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体现学院对教职工的关心和关爱,构建和谐校园,帮助患有大病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原则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学院在编且在岗教职工、集体职工及上述范围的退休人员。
(二)补助原则
享受大病医疗补助对象原则是因病住院(有住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明)的患者在二甲以上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门诊治疗仅限于处于恶性肿瘤治疗期、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尿毒症透析期、白血病维持期的特大疾病患者(以下简称特大病),且到对应所患疾病二甲以上医院的科室门诊和专科医院挂号对症用药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标准
1.特大病、医疗费负担重的患者报销标准。
特大病患者和因一般病种住院一次性结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大于2万元(含2万元)患者,医保后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50%;省内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4.5%;省外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20%。
2.大病、医疗费用较重患者报销标准。
(1)因一般病种住院一次性结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1~2万元(含1万元),医保后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20%;省内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1.8%;省外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8%。
(2)因一般病种住院一次性结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1万元以下,医保后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10%;省内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0.9%;省外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4%。
3.每人每年报销上限不超过3万元。
(四)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大病医疗补助
1.冒名顶替,伪造或篡改病史、单据,以及其他各种欺 骗、作弊行为的。
2.因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违章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疗养、特殊护理。义牙(镶牙)、义眼、假肢。与原发性疾病无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及其他康复医疗行为及用品。
5.整容、美容、健美等非疾病治疗行为。非功能性矫形整形手术、变性手术(但经公安机关认定,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功能恢复〉手术不在此限)。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和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单纯性的功能性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
6.其他经学院认定不得享受补助的。
二、经费来源
学院每年原则给工会拨付15万元,用于教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学院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可适当调整拨付经费金额。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工会工作的院级领导
组员:院工会、监察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卫生所、集体企业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二)职责
院工会负责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补助日常工作。监察审计处负责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工作过程的监督和审计。人事处负责退休教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报销票据的审核和补助资金的报销。卫生所负责对申报教职工所患疾病和对应治疗费用票据的审核。集体企业中心负责集体职工(含退休)大病医疗补助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四、补助程序
(一)符合报销条件的教职工填写《大病医疗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属单位分工会主席、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开具的住院诊断书、出院结算单(特大病患者持特大病诊断书)及发票一并送交院工会办公室。
(二)院工会会同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卫生所审核票据,提出补助方案,提交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按照补助方案办理结算与支付。
五、时间安排
申请时间:每年3月20日前。
审批时间:每年3月底。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来的《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试行)》(辽石化院工字【2019】1号)自即日起废止。
2.本办法所述规定如果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3.辽宁省农业经济学校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补助申请表
附件: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费补助申请表
姓
年 龄 | 工作单位 | |||||
所患病种 | 救治医院 | |||||
报销单据数量 | 个人承担医疗费金额 | |||||
个 人 申 请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 位 意 见 | 分工会主席(人事处)签字: 年 月 日 | ( ( 党组织书记签字: (党组织公章) 年 月 日 | ||||
学院领导小组意见 | 核定报销金额: 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