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健全工会经费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工会经审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是工会依法治会、贯彻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客观要求。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健全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及追加专项预算方案需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1.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2.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对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1.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2.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3.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4.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5.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6.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7.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七条 定期召开经审会议,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应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第八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费责任审计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主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年末清查本级工会财产。清点现金,检查银行存款帐目;盘点财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