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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2960

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特制定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下同)是我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促进学院发展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亚博全站手机客户端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学院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负责执行和处理学院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要求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所辖部门为单位,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经各单位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师(包括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它一线工作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同时代表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不担任行政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如果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尽不到代表应尽的义务,无故不参加或很少参加有关会议等,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消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关心学院的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常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模范地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代表因退休或调离本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缺名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产生。

第四章 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先进教师代表,教师(含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其它一线工作人员)应占多数。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如遇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更改。教代会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为使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不间断,教代会设立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

2.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各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及有关党、政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审议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

4.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建议和申诉。

5.处理学院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教代会的工作。

6.做好学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7.组织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级工会关于“两会合一”的精神,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教代会的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同时也是工会的会员代表组和工作委员会。依据不同情况,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结合召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学院行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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