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活动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活动室是教职工学习知识和文化娱乐的场所,室内各项设施、文体娱乐用品等,仅限本室内活动使用,一律不得擅自带走或外借。
第二条 参加活动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不得吵闹和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第三条 注意公共卫生,不准在室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和进行其它不健康等违法娱乐活动。
第四条 爱护公共财产,如有无故损坏,负责照价赔偿。活动结束后,使用者要按原位摆放器材。
第五条 活动室按规定作息时间开放和关门,在作息时间外,如无特殊情况与批准,一律不开放。
第六条 参加活动人员,应自觉遵守活动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参加活动时要保证自身安全,身体不适要停止活动,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第七条 负责活动室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热情服务,注意安全,节约水电,及时关好门窗、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物品损坏。
第八条 学院其它部门使用活动室,需向院工会申请,经院工会领导审批,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