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yb体育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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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1635

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引导、规范教职工社团组织,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二条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社团是在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接受院工会的管理和指导。院工会对各类社团进行扶持、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四条教职工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立与注销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3.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

4.各社团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和普及不同层次的要求。

5.成立初期其成员应在20人以上。

6.具有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成立流程

1.由社团发起人向院工会提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同时提交该社团的章程、负责人简历、会员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2.经院工会审核批准后社团成立并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工会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3.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团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

1.凡学院教职工,承认社团章程都可以加入社团。

2.加入社团应遵照自愿原则,本人申请,经社团会长同意即可。

3.会员的权利

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有权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③有权监督社团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④有对社团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4.会员的义务

①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②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③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④按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社团组织机构

1.社团发起人组织全体会员选举并报请院工会同意后产生本社团会长、副会长。

2.社团秘书长由会长指定,并提交社团大会通过。

3.会长、副会长负责社团日常工作,制订活动计划,落实活动方案;召集会员大会;组织讲座,培训会员;向院工会汇报工作及对外联系工作等事宜。

4.社团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收缴会费、购买用品、安排活动、吸收会员、起草报告等社团有关事务。

第四章 社团活动与经费

第十条 社团活动

1.各社团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2.各社团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应从普及和专业两个方面开展活动和组织队伍,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

3.根据社团特点,承办院工会主办的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的经费

1.社团经费来源:院工会根据社团开展活动情况,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各社团可按各自特点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和个人争取的赞助等。

2.经费应由社团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各社团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院工会给予社团的经费支持,要按规定项目使用并凭单据报销,社团活动经费支出预算须事先报院工会备案。

3.院工会委托社团组织的全院范围交流、展示、比赛项目;代表院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等组织的交流、展示、比赛项目,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院工会批给项目经费。经院工会认可,社团委派成员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并取得名次的,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社团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经注册成立的社团需在每年3月向院工会递交一份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12月递交一份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等。

第十三条 院工会每年12月对各社团进行一次评估和考核,社团评估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社团的年度总结。

2.经费(自筹资金、院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3.本年度社团成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院工会对社团报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和考核后,对达到“合格”要求的予以合格登记;对“不合格”的社团依据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 院工会对各社团的考核内容

1.社团的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

2.配合院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

3.受院工会委托承办院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次数、效果。

4.社团向院工会报送的新闻稿件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于2013415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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