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yb体育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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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2612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程序,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属于学院编制的教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院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院工会为教职工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六条学院设立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监察审计处处长、人事处长、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工会主席为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院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

1.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2.学院各类表彰;

3.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教职工已向省教育厅等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院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

补正的视为撤诉。

申请人对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单位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四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3.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教职工仍不服,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获得超过半数应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申诉请求;

3.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4.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5.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6.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七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职工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项;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回避,召开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7.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诉人不服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不服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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