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及其家属丧事处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辽石化院政字【2007】59号
为进一步实施温暖工程,体现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贯彻丧事从简、移风易俗的改革精神,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学院在职教职工,均属安抚范围。
二、安抚内容
1.学院在职教职工去世安抚金标准为400元(含租车,买花圈、花篮等费用)。
2.在职教职工配偶(指其为外单位职工)及直系亲属(仅指我单位教职工的父母且非我单位教职工)去世安抚金标准为300元(含租车、买花圈、花篮等费用)。
三、安抚办法
1.普通在职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丧事安抚由基层行政及分工会前往吊唁,提供慰问金100元。
2.在职教职工本人、中层以上干部和副高职称以上(含中层干部、副高职称)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去世,由其生前所在部门负责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和通报情况。由院工会领导会同院领导或代表院领导前往吊唁,提供慰问金100元。
3.上述安抚办法仅限于本市区内,外埠教职工发生此类事情,原则上工会不派人员前往安抚,事后按上述标准发放慰问金。
4.意外突发事件视情况采取特殊办法安抚。
5.安抚工作由院工会、分工会具体操作,费用从学院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此外,离退休教职工及直系亲属丧事处理参照此标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
20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