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yb体育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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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工会发布时间:2020-05-25浏览次数:1124

各单位(各部门)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20181220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身体健康和医疗康复,体现学院大家庭的温暖,构建和谐校园,帮助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学院决定设立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较重的教职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院工会主席,成员为工会、监察审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卫生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集体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原则是因病住院(有住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明)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只有属于恶性肿瘤放化疗期、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尿毒症透析期、白血病维持期特大疾病患者门诊购药必须是到二甲医院以上对应所患疾病的科室门诊和专科医院挂号用药。

(二)补助标准

1.处于恶性肿瘤放化疗期、器官移植抗排异期、尿毒症透析期、白血病维持期的特大疾病患者,医保后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50%;省内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4.5%;省外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20%

2.因一般病种住院一次性结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大于2万元(含2万元),医保后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50%;省内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4.5%;省外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20%

3.因一般病种住院一次性结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12万元(含1万元),医保后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25%;省内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2.25%;省外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10%

4.因一般病种住院一次性结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1万元以下,医保后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12.5%;省内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1.125%;省外非医保的报销上限为个人负担费用的5%

5.每人每年报销上限不超过3万元。

(三)下列情况不得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冒名顶替,伪造或篡改病史、单据,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2.因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费用。

3.违章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费用。

4.正常健康体检、疗养、特殊护理。义牙(镶牙)、义眼、假肢。以及与原发性疾病无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及其他康复医疗行为及用品。

5.整容、美容、健美等非疾病治疗行为。非功能性矫形整形手术、变性手术(但经公安机关认定,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功能恢复〉手术不在此限)。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和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单纯性的功能性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

6.其他经学院认定不得享受补助的。

三、经费来源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四、补助程序

(一)符合报销条件的教职工填写《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属单位分工会主席、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开具的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出院结算单(特病患者持特病诊断书)及发票一并送交院工会办公室。

(二)院工会将申请提交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核并提出补助方案。

(三)计划财务处按照补助方案办理结算与支付。

五、时间安排

申请时间:每年310日前。

审批时间:每年3月底。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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