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性质
通过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咨询工作,给学生提供适合的协助与服务,一是帮助来访者处理现有的问题,改变其不良的情绪和行为,解决心理困惑;二是帮助来访者增进心理适应能力;三是和来访者探讨自我的方向,以发展未来的前程,全面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二、工作内容
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心理测量。
三、工作原则
平等尊重原则;保密原则;理解支持原则;积极心态培养原则;耐心倾听和细致询问原则;疏导抚慰和启发式教育原则;促进成长的非指导性原则;辅导和预防相结合原则;时间限定原则;“来者不拒,去者不追”原则;感情限定原则;重大决定延期原则。
四、工作方法
面谈心理咨询、电话心理咨询、互联网心理咨询。
五、心理辅导人员工作制度
1.热爱心理咨询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热爱学生,树立服务意识,真诚为来访者排忧解难。
3.注意加强自身修养,认真钻研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业务水平。
4.明确自己工作性质,了解自己的能力和职能界限,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5.明确咨询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人员的过分依赖。
6.保持咨询室室内清洁,维护室内财产安全。
7.按时进行预约咨询,认真做好个案记录并存档,紧急复杂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8.对咨询的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妥善进行保存,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漏。
9.在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
10.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当心理辅导人员发现针对来访者的辅导效果不显著或无效时,应更换辅导人员,或与心理咨询中心其他辅导教师共同制定辅导计划再实施辅导,如无效则明确告知来访者已无能为力,立即终止辅导;心理辅导人员有义务为来访者推荐更高级辅导机构。
2.心理辅导人员发现来访者有自杀倾向和对他人有高度危险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和单位。
3.心理辅导人员发现来访者具有重度精神障碍时,应立即告知有关人员和单位。
4.尊重来访者权利,当来访者拒绝辅导时,应立即停止辅导。
5.心理辅导人员没有处方权,不能建议来访者自行使用任何药物,如来访者需要药物治疗和其它治疗方式时,建议其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6.需要转介到其他专业机构的个案,由心理咨询中心通知学生所在的系,再由系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已确诊需要转介到其他专业机构并已通知家庭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于24小时(外市家属应在48小时)内到校接转学生。已转介到其他专业机构的学生,由所在系办理手续并跟踪诊治情况,并及时告知心理咨询中心。
七、咨询时间
13:30——17:00
八、咨询电话
3212035(王老师)
九、网络咨询
506420063(王老师)
十、咨询地点
勤学楼412、4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