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23年3月6日)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体育法》第116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现咨询问题如下:
1.其中“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名词解释?
2.《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许可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则和罚则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复】 您好,现对您的提问答复如下:
1.“违法所得”,一般是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避免违法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获得不当经济利益。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经营”是指已经获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在许可期限经过后仍然经营或者在许可期间不符合第一百零五条的许可条件仍然继续经营的情形;
3.《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仍然有效,与《体育法》不一致的,以《体育法》为准。
感谢关注。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站(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