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日常管理制度-yb体育官方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日常管理制度-yb体育官方

文章来源:国际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0-06-21浏览次数: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留学生是指持有外国护照在学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三条 留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按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四条 留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团体活动;

(三)申请面向留学生的奖学金;

(四)在个人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  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条 注册

(一)留学生新生持护照及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等入学手续。对超过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者或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具有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向学院留学生管理部门请假者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发现弄虛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电子注册

报到期限结束后,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及时审核留学生报到、注册信息,并将留学生的准确信息以电子版报送教育部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休学、复学、转学及留()

(一)休学

1.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在学院学习者,需由留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有医生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办理离校手续,国际教育学院为其提供休学证明。

2.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的留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国际合作院校或留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休学三年),在校期间休学只限一次。

3.留学生休学前修完的课程成绩,自休学之日起保留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者休学前获得的成绩保留三年)

4.留学生申请休学时,当学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二)复学

1.留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国际教育学院为其提供复学申请表。

2.因病休学的留学生复学,须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三)转学

1.转出

留学生申请转入其它学校时,学院应予以同意,国际教育学院有义务为转出的留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具转学同意函及学生提出的且学院可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

2.转入

对符合学院招生规定招入的来自国内其它院校的留学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对其签证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向转出院校进行调查)并及时为其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迁移手续。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入。

(四)留()

1.按照学院的规定,不符合升级条件的留学生须留()级重读。

2.学习成绩较差,课程考核累计三科未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修满学分的留学生,学院给予学籍警示;课程考核累计四科及以上未达到学院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修满学分的留学生,学院给予留()级。

3.学生也可申请留()级,应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留()级。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八条 专业变更以及学习期限的延长

(一)适用范围

1.留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

3.已经转过专业者、正在休学或因故保留学籍者及已达到退学条件者不能转专业者。

(二)留学生改变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需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并按照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政府奖学金生、国家交流项目生、校际交流项目生一般不允许改变专业。

(四)具体转专业办法参照学院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毕业与结业

(一)留学生的毕()业条件和程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因休学、退学、结业而离校的留学生,须在离校前一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留学生离校通知单,并办理下列手续:

1.到有关部门归还借用的物品、图书等;

2.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3.到后勤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4.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学习证明或结业证书。

第四章  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十条 留学生按学院规定的节假日放假。留学生若在学院规定的节假日期间旅行,须提前向辅导员说明旅行的去向或目的地,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违反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病假、事假三天以内者,需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通知任课教师;

(二)事假三天以上(含)者,需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通知任课教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三)病假三天以上(含)者,需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学院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分管院长批准后,由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通知任课教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学院学习期间,不得私自离开锦州市或出境。如必须离开锦州市,须写清出行路线、乘车工具、返回时间、yb体育官方的联系方式及事由,批准后方可离开,安全问题由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请假者,须告知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说明理由,返校后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返校时,应说明事由并申请续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留学生违纪的处分和处理程序,视具体情况,参照《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留学生注册以后,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开展课程学习,不得无故旷课(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者,均视为旷课)。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的(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1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并将处分决定通报留学生家长(国际合作项目留学生另需通报国际合作院校负责人):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另需通报留学生国家的驻华使()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在校外违纪,影响学院声誉;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四)其他恶性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三)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四)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第十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一)留学生在受处分当学期内一般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荣誉称号;

(二)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学期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处分;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表现差的,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七)在学院学习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八)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九)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退学手续并离校。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自理者,由留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到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因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学费不予退还;因病、事、转学等原因退学,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奖学金自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停发。

第五章  教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事务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学院规定的课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学习每门课程。上课期间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影响课堂秩序的事情。禁止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

第二十五条 学历教育大专生需通过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才能获得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 缺课(含病事假)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已办理请假手续、缓考手续或按规定参加考试但成绩不合格的留学生可以申请补考,补考合格后成绩计60分。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须重修,重修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的实训(实习)管理由留学生专业所在的系部负责。留学生在实训(实习)期间要遵守学院实训(实习)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前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理论及实训(实习)课程并修满规定学分,发给毕业证书;未能通过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的考核,只发给结业证书;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国家(指中国)职业技能考试,通过者可获得国家(指中国)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章  校内活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应以学习和增进国际友谊为主要目的,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鼓励留学生参加学院各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自愿参加中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院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留学生可以在学院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应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严禁在校园内传教、开展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经学院批准,可在校园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院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可以在学院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借书证仅限留学生本人使用。留学生应遵守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离校前应主动还清所借图书。

第七章  社会公共秩序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奖学金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外国护照在学院注册学籍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二)评审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在获得中国政府或中国教育主管机关支持的前提下,依据合作协议为国际合作院校留学生提供一定名额的院长特别奖学金。

(四)在获得中国政府或中国教育主管机关支持的前提下,自主招收的留学生依据相关政策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奖学金。

(五)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作协议及相关政策制定年度预算,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监督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六)奖学金管理办法如有调整,对新注册的留学生须在报名前告知,对已经注册的留学生,须提前一个学期告知。

第四十二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依法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

(二)申请人应为接受全日制专科教育的留学生,且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三)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奖学金或其他组织提供奖学金的留学生,不能再申请院长特别奖学金。

第四十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

(一)留学生申请奖学金程序参照《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办法》的流程执行。

(二)在受理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后,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分管院长审阅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实施。

(三)奖学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每学期发放至留学生本人,奖学金获得者在学院期间若有违反中国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奖学金资格,并停止发放或追回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加强对奖学金的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学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网站地图